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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4)14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及其辩护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2013年12月份以来,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二号、三号航站楼停车场内兜售发票。2014年1月4日9时50分许,被告人贾*在三号航站楼停车场内欲出售发票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当场起获各类发票共计2723份。经鉴定均系假票。现伪造的发票及宣传卡片均暂扣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郑*的证言、起赃经过、发票鉴定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视频资料以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牟取私利,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贾*是犯罪未遂,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故依法对其所犯罪行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贾*认罪态度较好,是犯罪未遂,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贾*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在案物品应予没收。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贾**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4日起至2014年7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二、在案的非法制造的发票二千七百二十三份及宣传卡片二十四张,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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