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怡**限责任公司与北京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北京怡**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怡心园公司)依据(2012)丰民初字第1809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北京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答辩情况

本院在执行中,异议人艾*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称2009年,我公司与怡**公司达成整体转让大院的意向,这期间我公司经怡**公司作为中间人与产权单位北京奥**料有限公司沟通后在丰台区大红门久敬庄甲1号内单宿楼后空地建一栋4层楼房。后我公司经与怡**公司协商,怡**公司只将单宿楼租赁给我公司使用。我公司认为判决书中只涉及单宿楼,未涉及我公司自建的楼房,而法院要求一并执行我公司自建的楼房没有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中止执行我公司自建的房屋。

被异议**公司辩称,异议人所述与事实不符。我公司曾就该场地内房屋改造与北京奥**料有限公司策划沟通,并于2009年8月建成单宿楼后楼的临建房屋。而我公司与艾*公司承租关系建立于2010年10月,因在单宿楼后建的楼房是临建房屋就没有记载在合同中。我公司提出的腾退房屋包含单宿楼和单宿楼后楼的临建房屋。综上,故我公司不同意异议人的申请。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怡**公司与艾**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2012)丰民初字第1809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定:一、解除怡**公司与艾**司签订的《房屋(场地)租赁合同》;二、艾**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承租的房屋场地腾退给怡**公司。怡**公司、艾**司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3年2月4日,北京**人民法院作出(2013)二中民终字第0176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怡**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艾**司履行义务。2013年3月2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艾**司送达执行通知书。2013年9月12日,本院向丰台区大红门久敬庄路甲1号张贴通知及公告,责令艾**司于2013年9月22日前将其承租的房屋场地腾退给怡**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2)丰民初字第18091号民事判决书是生效的法律文书,该判决确定艾**司将其承租的房屋场地腾退给怡心园公司,虽然该判决未指明将单宿楼后所建楼房腾退,但判决主文已明示腾退应包括场地,故本院要求艾**司腾退单宿楼及单宿楼后所建楼房采取的执行行为符合法律程序。艾**司所述单宿楼后所建楼房是其自建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综上,异议人艾**司的执行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北京艾**有限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递交复议申请及副本,向北京**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