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市**运动委员会与北京**经纪公司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北京市**运动委员会诉被告北京**经纪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第08597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北京**经纪公司、李**、唐*、唐**、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北京市**运动委员会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北京**经纪公司、李**、唐*、唐**、唐*将北京市东城区灯市口北巷十六号第二层建筑面积一百八十九点一平方米的房屋腾空交还申请执行人;二、被执行人北京**经纪公司给付租金三千三百六十七元八角五分,并按每月六百七十三元五角七分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判决生效之日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的房屋占用费;三、交纳案件受理费;四、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被执行发出了执行通知,要求其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经查依据判决书第二项,被执行人腾房时,由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运动委员会为被执行人李**、唐*、唐**、唐*提供过渡性住房,过渡期限为六个月,自上述房屋腾退之次日起算,过渡性住房在过渡期间内的租金由原告北京市**运动委员会负担。现由于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过渡性住房,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859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中腾房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