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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与北京**民政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丁*(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北京**民政局(以下简称被告)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系从四川省**民解放军×部队管理处退伍,并出具北京市复退军人分配介绍信,分配至北**政公司。原告于2014年得知在原告退伍时有安置分配指标,该指标定向安置给原告。但原告事后得知该安置指标被被告侵占。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被告出具答复意见,至今被告规避职责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拒不出具答复。2015年7月16日,被告作出的朝阳区民政局(2015)第13号-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不直接回答原告的请求,规避责任,致使原告在当年分配安置的指标被侵占,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请法院判决被告侵占原告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安置指标行政行为违法。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申请被告公开的政府信息为2003年当年退伍安置可分配单位范围,被告在答复告知书中已告知原告,该信息在《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达2003年城镇退役士兵分配指标的通知》(下称《通知》)中,并将该《通知》复印件当面交付给原告。根据该《通知》的规定,2003年城镇退役士兵分配指标中不存在定向安置指标,指标中有原告的实际被安置单位北京**理局,该局全市安置指标为10人,安置是由指标中的单位到各区县民政局从退役军人档案中挑选,经面试合格后安置上岗。因此不存在原告事先已在指标中被安置到某某局、某某公司的情况,被告不存在侵占原告安置指标的行为。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原告诉请涉及系被告对其进行退伍士兵安置行为,应适用5年的最长起诉期限。原告退役后根据相应安置实际参加工作时间为2003年,现原告于2015年以被告侵占其安置指标为由向本院提起本次行政诉讼,显已超过了5年的法定起诉期限,故对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15日内退还原告丁*。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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