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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繁**务中心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老服务中心因与被申请人北京花**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11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北京繁**务中心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诉争合同内容约定的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转让,这是严重错误的。(二)一审法院在《园林用地合同》是属合作经营还是土地使用权出租没有进行确认的情况下,就按租赁关系来处理合同期限,再认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不成立的。(三)一审法院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就认定合同有规避法律的情况,是不负责任的。(四)一审法院以该块土地现在的建设状况来推定合同签订时约定的内容,与合同涉及的土地使用性质相违背。(五)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北京繁**务中心与北京花**限公司签订的《园林用地合作合同》名为合作,实为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该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无效。两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应证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妥。北京繁**务中心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北京繁**务中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北京繁**务中心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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