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兴**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一案中,原告江苏兴**有限公司以就本案所诉事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确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兴**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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