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兴**有限公司与中国**理委员会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兴**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一案中,原告江苏兴**有限公司以就本案所诉事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确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兴**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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