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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有限公司与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大**有限公司与被告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姚**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告姚**主张其住所地为河南省泌阳县泌水镇东关居委会环城路×号,北京**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大**有限公司因姚**未按双方所签《租赁合同》足额履行给付电费义务,要求被告给付欠付电费,属于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应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确定案件管辖法院;本案中,原、被告所签《租赁合同》约定的涉案租赁房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琉璃井路×号,该租赁房屋所在地属于北京**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故北京**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姚**提出的管辖异议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姚**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上诉者,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七十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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