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众**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邯郸市**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众**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众**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北京**备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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