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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限责任公司与招福林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市**限责任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17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实需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1778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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