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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村民委员会与吕**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房**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房**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房**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市房**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刘李店村民委员会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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