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房**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房**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房**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市房**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刘李店村民委员会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冯**与夏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田*等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张**等与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廖**与北京市房**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宁**与北京市房**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段**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张**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合中小**有限公司与中信银**司总行营业部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绿**限公司与北京鼎**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信**限公司与北京百**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