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合中小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合担保公司)与被告中**限公司总行营业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合担保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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