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成**限公司诉田亚洲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成**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田亚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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