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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公诉刑诉(2015)1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贯学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及其辩护人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中旬,被告人段**通过互联网联系购买摩托车及行驶证、驾驶证和车牌一套。经鉴定,行驶证、驾驶证及车牌均系伪造。同年6月13日,被告人段**在北京**村镇京开高速西辅路黄村出口附近被民警查获。被告人段**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证人证言、机动车牌证、驾驶证鉴定证明及复印件、到案经过、被告人段**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足以认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一、被告人段**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二、被告人段**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三、系初犯、偶犯。综上,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段**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段**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段**的辩护人的第二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段**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段**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4日起至2016年4月14日止。)

二、扣押机动车行驶证一副、机动车号牌二副、机动车驾驶证一副,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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