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昌**有限公司诉被告蔡中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昌**有限公司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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