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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孔(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张(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杨**,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罗会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婚后不久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矛盾不断。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亦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认为我们的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我们婚后相处都是因为琐事不和,没有家庭暴力,没有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双方有感情基础。因为双方长大的环境不一样,婚后相处有差异,所以有分歧,观点上有分歧,但我方比较包容,我们没有根本性的矛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称双方的主要矛盾是感情不合,感情基础不好。被告称二人在生活细节,观念上有不一致的地方,但没有根本矛盾。今后双方在处理问题上各让一步。对原告有感情,不同意离婚。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虽有矛盾,但并未致感情破裂。原、被告共组家庭,家庭生活中难免有分歧,只要双方在今后生活中互谅互让、加强夫妻之间的沟通与交流,珍惜感情,夫妻关系是有可能重归于好的,故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孔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孔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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