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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等与汪*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王**、王**与被告汪*、张**、汪亮、汪**、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孔**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王**、王**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汪*、张**、汪亮、汪**、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王**、王**共同诉称:汪XX与孙XX系夫妻关系,汪*、汪亮、汪**、汪**、汪**、汪宽系汪XX与孙XX的子女,张**系汪宽之妻,我们系汪**的子女。汪XX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去世、孙XX于1995年去世、汪宽于2007年去世、汪**于2007年去世。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孙庄村X号院内正房两间系汪XX与孙XX的夫妻共同财产,汪XX与孙XX去世前未立遗嘱对上述房产进行处分,在汪宽及汪**去世前,也未对汪XX与孙XX的遗产进行分配处理。2015年5月16日,五被告在未告知我们的情况下,对汪XX与孙XX的遗产进行分配,而将我们排除在外。我们认为我们的母亲汪**是合法继承人,汪**所继承的遗产份额在汪**去世后应由我们继承,因此,我们是汪XX与孙XX遗产的合法继承人。五被告私自作出的《关于孙XX的遗产分配问题》,严重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因此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五被告于2015年5月16日签订的《关于孙XX的遗产分配问题》无效;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汪**称:我认为五被告于2015年5月16日签订的《关于孙XX的遗产分配问题》有效。理由是汪**没有赡养我母亲孙XX,没有给我母亲赡养费。

被告张**辩称:我认为五被告于2015年5月16日签订的《关于孙XX的遗产分配问题》有效。理由是原来的北房七间汪*、汪宽、汪亮每人两间房,后我买了一间房,我一天没住,给我婆婆住,我婆婆去世后房就归我。拆迁前,五被告签订了《关于孙XX的遗产分配问题》,原告知道后,起诉至法院。两间房中有一间是我花钱买的,所以我认为五被告签订的《关于孙XX的遗产分配问题》有效。

被告汪亮辩称:我认为五被告于2015年5月16日签订的《关于孙XX的遗产分配问题》有效。理由是分配是合理的,所以有效。

被告汪**辩称:我认为五被告于2015年5月16日签订的《关于孙XX的遗产分配问题》有效。理由是我们五个人研究的,所以有效。

被告汪**辩称:我认为五被告于2015年5月16日签订的《关于孙XX的遗产分配问题》有效。理由是因为是我们五个人商量的,所以有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汪XX与孙XX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六个子女,长子汪*、次子汪*、三子汪*、长女汪**、次女汪**、三女汪**于1961年去世,孙XX于1995年去世。王*与汪**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三个子女,长子王**、次子王**、长女王**。汪**于2007年去世。汪*与张**系夫妻关系,汪*于2007年去世。

另查,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孙庄村四至为:东至汪宽、西至汪**、南至姚**、北至道的宅基地登记的土地使用者为孙XX,上述院落有北房二间。2015年5月16日,汪*、张**、汪亮、汪**、汪**签订了《关于孙XX的遗产分配问题》,内容为:“经五个人商量决定:孙XX院内房屋、树木及土地面积钱数的三分之一归张**所有、其余三分之二部分归汪*、汪亮、汪**、汪**四人平均分配。关于红本钱的一半归张**所有,……。另一半钱由汪*、汪亮、汪**和汪**四人平均分配。如果队里给一套楼房,不论是租房钱还是处理楼房钱归五个人平均分配。注楼房写汪**和汪**二人名字。”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关于孙XX的遗产分配问题》、北京市地籍调查表、证明信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根据查明的事实,汪*、张**、汪亮、汪**、汪**在未通知对孙XX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的王**、王**、王**的情况下,达成《关于孙XX的遗产分配问题》的协议,现王**、王**、王**主张汪*、张**、汪亮、汪**、汪**于2015年5月16日签订的《关于孙XX的遗产分配问题》无效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汪*、张**、汪亮、汪**、汪**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签订的《关于孙XX的遗产分配问题》无效。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汪*、张**、汪亮、汪**、汪**各负担七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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