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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等9人认为乐山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等9人认为乐山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日,本院依法受理并向乐山市人民政府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郑**、刘*及委托代理人杨**、罗**及委托代理人杨**、郑**、胡**的委托代理人程**、郑**的委托代理人邹**、张**的委托代理人尧**、罗**、林**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乐山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吴*、刘*到庭参加了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郑**等9人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协调协议为由,当庭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郑**等9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刘*、罗**、郑**、张**、罗**、胡**、郑**、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刘*、罗**、郑**、张**、罗**、胡**、郑**、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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