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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皓互**有限公司与北京爵**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圣皓互动广告(北**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庭审中提出反诉,依法合并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邓*,被告委托代理人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在2013年2月签订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在2013年2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期间提供“网络宣传营销”等服务工作,被告应付总价款422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提供了相应的服务,但被告尚拖欠服务费74200元一直未予支付,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74200元及违约金116494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的服务内容主要有两项,即“常规网络口碑服务”、“关键词品牌SEO优化”,但原告提供的服务内容有瑕疵,被告根据原告的服务量已经足额支付了服务费,且还有多付的部分,故被告另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原告退还服务费18250元及违约金30000元。

原告针对被告的反诉辩称:原告在合同履行中没有违约行为,不同意被告的反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原、被告签订《社会化媒体营销服务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社会化媒体营销服务,周期为2013年2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服务内容包括“常规网络口碑服务”、“8组关键词全年品牌SEO优化”。合同另约定“常规网络口碑服务”的服务费为每月16800元,应于当月项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8组关键词全年品牌SEO优化”的服务费为每季度47600元,分别于2013年3月15日前、5月1日前、8月1日前、11月1日前支付。合同还约定如被告延迟付款,每延迟一日则支付应付款项金额的0.5%作为违约金给原告。合同还约定无论是顺延合同还是终止合同,对于原告已经提供的服务,不能免除被告支付合理服务费的责任。

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双方各自履行权利义务,双方确认被告共计已付原告服务费179200元,但在被告应付款项及是否有拖欠款项上双方陈述不一。

原告称其为被告提供了2013年2月至9月共计8个月的“常规网络口碑服务”,被告应付服务费134400元,但被告仅实际支付了84000元,尚应付50400元。被告认可2013年4月至9月应付原告服务费100800元,但认为原告在2013年2、3月份提供的“常规网络口碑服务”中没有做新闻撰写、发布、问答、百度百科等项目,故被告认为2月份应付款为13800元,3月份应付款为15800元。原告对此不予认可,但未举出反证。

关于“8组关键词全年品牌SEO优化”服务项目,被告称原告在2013年2月及3月均没有做此项服务,直至2013年3月底才开始正式提供此项服务,原告对此认可。另因原、被告双方对原告初期的工作质量有分歧,所以原告一直为被告提供此项目服务直至2014年10月,但原告主张的费用仍是原合同约定的2013年一年的费用。此外,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原告并未全部提供8组关键词的全年品牌SEO优化,而是提供了其中5组关键词的全年品牌SEO优化。

上述事实,有合同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称原告在2013年2、3月份未全部履行“常规网络口碑服务”项下的部分内容,应扣除4千元,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已经全部履行了新闻撰写、发布、问答、百度百科等项目,故本院对被告答辩意见予以采纳。由此,本院确认被告在整个合同履行期间就“常规网络口碑服务”一项应付原告服务费共计130400元。

关于“8组关键词全年品牌SEO优化”服务项目,合同约定被告全年应付190400元,现原告仅提供了其中5组关键词的服务,原告虽在合同初期未提供此项服务,但原告在合同期满后另行向被告提供了顺延服务,故被告理应按照相应标准向原告支付服务费,经核算,5组关键词的服务费应为119000元。

经确认,被告共计应付原告服务费249400元,扣除被告已付的179200元,被告尚应付原告70200元,因被告未及时支付该笔款项已构成违约,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具体的违约金数额本院将综合考虑双方的合同约定、原告的损失情况、被告的违约情节后酌情予以确定。至于被告的反诉请求,因缺乏依据,本院全部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爵**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圣皓互动广告(北京)有限公司服务费七万二百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

二、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爵**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圣皓互动广告(北京)有限公司违约金一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圣皓互动广告(北**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爵**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4元,由圣皓互**有限公司负担254元(已交纳),北京爵**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反诉受理费504元,由北京爵**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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