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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南郑县显**京三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刘**诉南郑县显**京三分公司、江苏苏**限公司、汉中**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江苏苏**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刘**与南郑县显**京三分公司签订的《协议》约定,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北京**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并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刘**与南郑**有限公司北京三分公司签订的《协议》已对争议明确约定了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专属管辖。江苏苏**限公司关于管辖异议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江苏苏**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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