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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蚌埠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因不服被告蚌埠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蚌埠市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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