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奥**任公司与被告刘**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北京奥**任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奥**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奥**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北**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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