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彭**与北京鑫**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彭**与被告北京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万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的委托代理人曹**,被告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被告太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彭*君诉称:2015年5月20日,原告乘坐韩**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行至丰台**子学院东路口时,被告鑫**公司员工甄*驾驶×××号大货车转弯时将原告撞伤。经交管部门认定,甄*负全部责任,韩**、原告无责任。甄*所驾车辆在被告太平洋北京分公司投有保险。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上述被告赔偿其电动车维修费650元、误工费135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鑫**公司辩称:事故事实、责任认定认可。甄*是我公司员工,事发时候是职务行为,相应责任由我公司承担。事发后我公司给原告垫付了医疗费。

被告**分公司辩称:事故事实、责任认定认可。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500000元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在核实两证合法的情况下,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项下赔偿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赔偿。我公司不同意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原告应提交误工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实际产生的误工损失。修车费要求原告提交修车明细。维修费发票、维修明细不认可,原告没有提交相应照片对比,维修明细盖的是发票专用章,对其真实性不认可。误工证明、工资支出凭证不认可,因为没有出具人员的签章和联系方式,与现行证据规则相悖,证明内容不认可。原告月薪4500元,但是没有完税凭证。原告的误工费没有6月至8月三个月的收支明细。对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明,我公司不予认可,于法无据,属于违法行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0日,鑫**公司员工甄*驾驶×××号货车由西向南行驶至北京丰**子学院东路口时,适逢韩**驾驶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此,双方接触,造成两车接触部位受损,韩**及电动自行车乘车人彭**受伤。本次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丰北大队认定,甄*为全部责任,韩**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彭**前往北**医院就医治疗,鑫**公司为其垫付了医疗费。2015年5月20日至2015年8月20日期间,北**医院分别诊断彭**右膝关节软组织挫伤、右膝关节皮擦伤、脑外伤后综合征等,多次开具诊断证明书建议彭**休息。北京畅达博文图文设计制作中心出具证明,表示彭**系该单位聘用员工,月工资4500元,彭**于2015年5月20日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休息至2015年8月20日,故该单位扣发3个月工资共计13500元。彭**提交北京畅达博文图文设计制作中心营业执照复印件、支出凭单,拟佐证其误工费损失。彭**提交电动车维修费发票、维修明细,拟证明其产生的维修费损失。

另查,甄*所驾车辆在太平**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500000元及不计免赔,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书、北京畅达博文图文设计制作中心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支出凭单、维修费发票、维修明细、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甄*驾驶机动车与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彭**人身受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甄*负全部责任。甄*为鑫**公司员工,其驾驶的车辆在太平**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鑫**公司予以赔偿。彭**主张的电动车维修费,有据佐证,本院予以支持。彭**主张的误工费,证据不足,本院考虑其医嘱建议的休息时间,参考普通务工人员的一般收入标准予以酌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彭**电动车维修费六百五十元、误工费九千元。

二、驳回原告彭**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七十七元,由原告彭**负担二十七元(已交纳),由被告北**赁有限公司负担五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