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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普瑞盛(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瑞盛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7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刘**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二审法院对涉案事实未经认真核查。二审法院延续了一审庭审错误,没有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核查双方陈述及证据。二审法院未纠正一审关于普**公司违法解除未经工会同意的事实及程序上的错误。(二)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二审法院违背了最**法院关于用人单位举证责任的规定,在其没有刘**违纪证据的情况下主观认定刘**违反劳动纪律。本案所涉事实已充分证明普**公司与刘**解约程序上、事实上均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但二审法院却未支持刘**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我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刘**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于2014年7月14日后正常向普**公司提供劳动的情况,一、二审法院认定普**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综上,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刘**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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