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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与王*、张x1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x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28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x于2016年2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张x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八百元,由张x负担(已交纳六千九百元,余款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六千九百元,由张x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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