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与被告李**、被告李**、被告李**、被告李**、被告李**、被告路长清、被告路长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五十八元,由原告丁**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一千三百三十三元退还原告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