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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与李**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与被告李**、被告李**、被告李**、被告李**、被告李**、被告路长清、被告路长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五十八元,由原告丁**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一千三百三十三元退还原告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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