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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亿双兴经**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北京天亿双兴经**公司(以下简称天亿双兴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郭**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6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天**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二审法院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认定有误,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有业务往来,银行卡中的存入款项是其业务收入。二审没有站在公正的立场核查双方陈述及证据,法庭在没有要求录音证据中的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到庭质证的情况下,即认可了其证据的真实性。(二)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一、二审法院均混淆了合同关系与劳动关系。证据认定违背了“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郭**在天亿双**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曾签订过试聘合同,天亿双**司自2008年4月开始为郭**缴纳社会保险。根据银行对账单显示,天亿双**司的财务人员按月向郭**的银行卡中存入数额稳定的款项,而天亿双**司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以上事实足以认定郭**与天亿双**司自2004年9月6日至2014年10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天亿双**司主张双方存在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信。鉴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天亿双**司应支付郭**在岗工作期间的工资。对于劳动关系解除问题,两审法院认定天亿双**司与郭**劳动关系解除符合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天亿双**司应支付郭**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正确。两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应证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天亿双**司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天亿双兴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北京天亿双兴经**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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