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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郭**因与被申请人张援、YUANPING(中文名袁*)、ZHANGPING(中文名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1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郭**申请再审称:第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第二、两审法院认定16号房屋属于张*个人所有,缺乏证据证明;第三、两审法院严重混淆继承权与承租权法律关系,缺少最基本的法律常识,判决草率不公;第四、本案主要证据1991年4月我与张*签订的婚前《协议书》(一)(二)未经质证;第四、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两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判决,我认为本案并非只依据上述法律条文即可调整我与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综上所述,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01年12月19日张**有遗嘱一份,其中就张*去世后,16号房屋由张*、YUANPING(中文名袁*)、ZHANGPING(中文名张*)继承,有明确记载。该遗嘱落款处有张*、郭**签字确认。二审法院综合考虑郭**本人2000年3月5日即在《房屋约定》签约现场、2001年12月19日在张*所留遗嘱上签字确认、于张*生前对上述文件中所述内容未提出异议等事实,对于郭**要求确认张*、张*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处理并无不当。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郭**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郭**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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