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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5)1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于2015年2月23日23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小区×号内,趁被害人赵*(女,33岁)不备,将赵*的钱包1个及戒指1枚盗走,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000元及200美元(折合人民币1226.6元)。被告人侯*于2015年3月26日被民警抓获归案。现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六个月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侯*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侯*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侯*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建议对被告人侯*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15年9月25日止。罚金已在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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