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薛**申请执行赵**、张**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朱**向本院提出案外人异议。在审查此案过程中,申请人朱**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案外人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朱**撤回案外人异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朱**撤回案外人异议的申请。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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