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轩**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14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轩**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冯*生前诉一、二审判决仅查明租赁物2013年5月断电、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事实,但断电的责任未查明,判处轩**公司支付冯*生一年租赁费12万元,是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也是适用法律错误。(二)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冯*生曾自认之前超收、拖欠轩**公司电费42000元,其在诉中主张2013年5月租赁物断电、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责任系轩**公司不交电费自证其假,本案二审判决支持冯*生的全部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轩**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轩羽**司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轩**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北京**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