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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有限公司与杨*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31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高*担任审判长,法官张*、法官赵*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北京中**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鉴定费2700元,由北京中**有限公司负担(杨**预交,北京中**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杨*)。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中**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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