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戴大治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铭**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07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高*担任审判长,法官田*、法官王**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戴**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戴大治撤回上诉,各方均按一审判决内容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铭**限公司负担5元(已交纳),由戴大治负担5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戴大治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