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张**、刘**、东营市**询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周**与被申请人张**、刘**、东营市**询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东*一终字第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周**申请再审称:(一)提交东营区健和家电商店发票专用章印章图案一份、发票两张及发票领购簿一本。上述三份证据可以看出再审申请人使用的发票印章中间并无”税号”两字,印章中间的纳税人识别号为370502195406240837E0,再审申请人至今一直使用该无”税号”两字的发票专用章。而一、二审中,被申请人提供的热水器收据中上印章中间有”税号”两字,识别号与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发票专用章里的识别号也不一致。该收据中的字体与再审申请人书写的字体笔迹也不一致。被申请人提供的收据中的印章是伪造的。一、二审判决仅依据一份收据中伪造的印章就认定涉案热水器是再审申请人出售和安装的是明显错误的。该项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二)1.原判决仅依据非再审申请人出具的收据和证人郑**的证言就认定涉案热水器是从再审申请人处购买的,证据不足。2.原判决认定涉案热水器的品牌为”海多”牌事实不清,认定涉案热水器为再审申请人销售的证据不足,判决再审申请人承担责任错误。3.原判决认定涉案热水器属于直排式的热水器缺乏证据证明。4.原判决认定涉案热水器排出的废气积聚是受害人张**死亡的直接原因,缺乏证据证明。根据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对和受害人一起居住的同事张**和吕*所做的询问笔录,她们居住房内的天然气阀门开关一直开着,从未关过。家用天然气的成分中也含有一氧化碳,是天然气泄露还是热水器排出的废气积聚没有证据证实,应当进行鉴定。5.原判决缺乏对房屋居住者及房东应承担责任的认定。受害人和其同事作为正常的成年人应该对天然气总阀门一直开着的危险性能够预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受害人和其同事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房东提供的房屋没有排烟道。依据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房东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该项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新区求职学堂招生负责人郑**提供的在再审申请人处购买热水器的发票原件及证人证言,再审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苑**在2014年9月25日的开庭时,只是否认证人证言及该证据不能证明热水器从再审申请人处购买和安装,并没有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在2014年10月7日一审提交的代理词、二审提交的答辩意见及二审庭审中,也未提及发票及印章虚假的问题,更没有因此而提起上诉。所以,再审申请人在申请再审中提交的东营区健和家电商店发票专用章印章图案一份、发票两张及发票领购簿一本,既不符合新证据的实质要件,也不符合新证据的形式要件。原审判决依据郑**提供的在再审申请人处购买热水器的发票原件及校长李**的证人证言,认定涉案热水器是从再审申请人处购买、安装的并无不当;原审判决依据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的鉴定意见,认定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证据确凿;再审申请人主张受害人、房东等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周**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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