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山东绿**限公司与东营市**责任公司、山东顺**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东绿**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营市**责任公司、山东顺**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2014)垦商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6日向上诉人山东绿**限公司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531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本院认为,上述期限现已届满,上诉人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绿**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