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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寻衅滋事刑事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平舆县人民法院审理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平刑初字第345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平舆县人民法院(2015)平刑初字第34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平舆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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