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中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汉**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汉中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百七十五元,由原告汉**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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