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与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郭**申请撤销北**委员会(以下简称北**裁委)(2014)京仲裁字第0835号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全奕*担任审判长,法官魏**、法官常**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5年5月27日召集申请人郭**与被申请人葛**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申请称:1.该仲裁庭成员张**律师,两次被对方选为仲裁员,均裁决郭**败诉。本次仲裁是之前裁决案件的延续,张*已经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不适宜继续担任本案的仲裁员。为此,郭**在两次仲裁庭开庭前书面提出张*回避,但均被北**裁委违法驳回。郭**认为该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2.葛**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即《补充协议(二)》。郭**从不知晓此份协议的存在,直至本案裁决时葛**提交该证据时才看到。郭**通过之前的两次仲裁案件才知道葛**隐瞒了5个不同版本的补充协议。以上不同版本的补充协议,已经影响了此前仲裁裁决和二中院的判决书的公正性。3.在本案仲裁过程中,仲裁庭不允许中介公司到庭作证,有意遗漏中介公司,导致证据不足。4.北**裁委的裁决书中认定以葛**提供的合同为准,而对郭**出示的合同中手写修改部分不予认定,郭**对此不认可。该手写部分是中介公司写的,而非郭**修改形成。而葛**所提供的合同文本是不真实的,不应当作为定案依据。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请求撤销北**裁委(2014)京仲裁字第0835号仲裁裁决。

被告辩称

葛**答辩称:由于郭**在仲裁开庭前两次申请仲裁员张*回避,造成仲裁员心理压力。葛**对该裁决结果也有异议,认为对葛**裁决不公。在(2014)京仲裁字第0835号案件仲裁过程中,葛**没有隐瞒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该《补充协议(二)》是郭**与中介公司之间的协议,并不涉及郭**。北**裁委依据该证据推断相关税费由葛**承担没有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郭**主张由于葛**没有在之前的仲裁案件中出示《补充协议(二)》,并隐瞒了《补充协议》的多个版本,导致北**裁委作出错误相关仲裁裁决。对此,本院认为在本案所涉及的(2014)京仲裁字第0835号案件仲裁过程,并不存在葛**故意隐瞒足以影响本案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故本院对郭**的此项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郭**认为仲裁员张*参加本案仲裁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张*本人与该案件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主张。本院认为根据《北**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相关条款,北**裁委对郭**提出的回避申请所作出的相关处理,以及仲裁员张*参加该案件的仲裁活动均符合该仲裁规则的规定。郭**关于仲裁员张*与该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一节,未能向本院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仲裁庭是否准许追加相关人员参与仲裁以及对相关证据的认定。本院认为仲裁庭对仲裁案件当事人地位的确定,及关于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合同的认定和处理,均属于仲裁庭的实体审理范围,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仲裁裁决可撤销情形。

综上,郭**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成立,其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郭**要求撤销北**委员会(2014)京仲裁字第0835号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郭**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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