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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与成岗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成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成**系被申请人成岗之女,申请人成**称被申请人成岗与宋*于2003年11月17日在北京市丰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该二人均系再婚。2014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成岗突患颅脑占位,脑出血被送往天津**民医院住院治疗,并被诊断为:1、左侧枕叶瘤卒中;2、左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3、脑疝;4、高血压3级;5、癫痫。被申请人于2015年1月20日出院并转至北**医院住院治疗,在此期间被申请人一直处于昏迷状态,没有任何行为能力,现申请人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成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申请由申请人成**为被申请人成岗的监护人。

本院认为

经本院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成岗被诊断为植物生存状态,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宋*、张**(被申请人成岗之母)均一致同意由成**作为成岗的监护人,成**精神状态正常,具备监护能力,鉴此,本院依法指定成**为成岗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宣告被申请人成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申请人成**为被申请人成岗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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