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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北京瀚**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唐行知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托代理人王**,被告瀚唐行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进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称:2010年10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学历教育协议书,被告承诺为原告提供北京交通大学人资/公管专业的本科学历文凭教育,并保证原告可以获得学位证书。原告分多次共支付给被告(部分学费汇入法定代表人张**个人账户)16500元。但合同签订后至今,被告仅安排原告参加过一次自学考试,并未履行上述承诺。2014年5月,被告法定代表人张**告知原告无法按约定为原告提供学历教育及发放文凭。原告曾就此事多次与被告协商,曾同意被告退还已交学费的80%,但被告一直未兑现,现被告更是拒绝电话。根据事实和法律相关规定,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除应退还原告已交学务费外,还应自2011年3月18日开始(按中**银行同期存贷款基准利率)至起诉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4538元。故诉至法院,要求:1、确认双方签订的学历教育协议书无效,被告退还原告学务费155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453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瀚*行知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按照合同原告应交19800元,但没有交够,原告有违约行为。后来给原告安排考试,原告也没有全部参加。原告已经考过了几科,都是我给安排的,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乙方)与被告瀚唐行知公司(甲方)于2010年签订《学历教育协议书》,约定甲方为乙方提供有偿的学历文凭教育;甲方为乙方提供学历文凭教育信息,包括院校的相关信息及专业信息;甲方负责该学生的录取、注册学籍、教学教务安排、技术保障、教学信息和教学辅导、考试组织、学生的学籍管理及教学评估等工作,确保学生在高校规定的最快期限内取得毕业证;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学历文凭教育的学历证为国民教育系列毕业证,在国家**育部信息网可查到;甲方为乙方提供学历文凭教育学历的院校为北京交通大学人资/公管专业及其学位证书的领取;乙方按照19800元,在每年的开学年按照中心要求的时间分批上交甲方,由乙方原因造成未拿到本科证书的由乙方全权负责;如学员按照甲方要求全部做到以至于未拿到毕业证由甲方负责退还学费。

合同签订后,张*于2010年9月至2011年3月期间向瀚**公司交纳了学务费共计15500元,并参加了部分科目的考试。庭审中,瀚**公司称现毕业证已无法办理。

以上事实,有收据、汇款凭条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学历教育是根据国**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录取的学生,按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教育计划实施教学,学生完成学业后,由学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和文化补习的机构,实行教育许可制,即办学部门应取得国家相关教育主管单位的书面许可,该项规定为强制性规定。被告瀚**公司的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为教育咨询(不含中介服务)、技术咨询、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劳**、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并未取得办学许可。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对原告张*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合同可能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仍然签订该合同,被告瀚**公司在明知自身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仍然签订该合同,双方对于合同的无效应承担同等责任。瀚**公司应根据其责任比例返还张*交纳的学务费。关于张*所称的经济损失,因其自身存在过错,故本院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张*与被告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的《学历教育协议书》无效;

二、被告北京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张*学务费七千七百五十元;

三、驳回原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六十三元,由原告张*负担一百三十八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二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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