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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3)27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24日,被告人陈*在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桥附近,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贩卖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及摩托车车牌十套,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行驶证、驾驶证及摩托车车牌均系伪造。被告人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陈*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其具有坦白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处罚。

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不大,所涉赃款赃物都已收缴,提请法庭对陈*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4日,被告人陈*在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桥附近,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贩卖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及摩托车车牌十套,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行驶证、驾驶证及摩托车车牌均系伪造。被告人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针对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依法收集和调取的被告人陈*的供述,证人盛*、郭*、翟**的证言,搜查证、笔录,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手机通话记录照片,鉴定意见,到案经过及身份证明等证据为证。

经质证,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上述证据形式与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采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4起至2014年8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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