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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等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5)20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杜*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苑*、石*、被告人杜*及其辩护人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杜*于2015年5月12日至16日,在本市朝阳区国贸一带及千禧大酒店门前路边等地,非法占用中国移动北京分公司使用的频点,强行与有效范围内的不特定移动用户移动电话建立连接(迫使29000余户移动电话用户与移动通信网路连接中断),发送广告短信。公安机关当场起获伪基站设备1台,笔记本电脑1台,变压器1台,电瓶1个。被告人刘**、杜*于2015年5月16日被抓获归案。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以及二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刘**、杜*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提请本院依法对二被告人予以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认为被告人刘**主观恶性小,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性小,系初犯、从犯,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刘**从宽处理。

被告人杜*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杜*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及次要作用,系从犯,主观恶性小,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系初犯,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杜*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6日,朝阳**派出所民警在本市朝**国贸千禧酒店门前路边,将正在使用“伪基站”设备发送短信的被告人刘**、杜*抓获,并当场起获“伪基站”设备1台、笔记本电脑1台、变压器1台及电瓶1个,上述物品现已暂扣朝阳分局。经对扣押的“伪基站”设备及笔记本电脑进行检查,涉案“伪基站”设备未办理无线电台执照。被告人刘**伙同被告人杜*于2015年5月12日至16日在本市朝**国贸等地非法使用上述设备占用中国移动北京分公司基站频率发射信号,强行与不特定用户手机建立连接后发送广告短信,造成共计29000余户手机用户与移动通信网路连接中断。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证人隗×、李*、范*、刘**、张*的证言、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起赃经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设备勘验报告、责令整改通知书、租车资料、北京**管理局出具的认定书、北京**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工作记录、被告人刘**、杜*的供述及户籍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杜*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及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均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杜*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惟指控的罪名系根据犯罪行为发生时的法律予以认定,而根据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构成要件,本案应适用现行法律,故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予以变更。鉴于被告人刘**、杜*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悔罪表现,故本院对二被告人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杜*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扣押之物品,依法一并处理。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6日起至2016年11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杜**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6日起至2016年11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三、扣押之伪基站设备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变压器一台及电瓶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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