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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董**、卜**因与被申请人徐**、隋文山、北京迅驰**术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市燕山支公司及孟立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6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董**、卜**申请再审称:董**虽系农业家庭户籍,然其父母董**、卜**在户籍处无任何耕地,自2005年至今一直在京务工,且收入并非来源于农业家庭户本应生活所依赖的土地,董**一直随父母在京居住、生活、入学。从常理和现实状况可以推断出,董**未来的生活和工作也不会依赖于农村生活。所以本案中对受害人董**的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我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一、二审法院按照北京市农村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并无不当。

综上,董**、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董**、卜**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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