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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李**因与马*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三中民终字第5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刘*担任审判长,法官林*、李**参加的合议庭,通过法庭询问等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再审申请人李**的委托代理人张*、被申请人马*雨到庭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申请再审称,其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其申请再审请求是:1、依法撤销本案一审判决中第二项判决内容并撤销本案二审判决;2、依法判令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返还借款179750元及利息;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其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为:其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与其在一、二审时提出的诉称和辩称理由基本一致,认为二审判决认定本案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错误,对于证据的采信错误,本案一、二审判决内容客观上造成关联诉讼的结果显失公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作出错误判决,依法应予纠正。为保护其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处理,再审本案。

被申请人马*雨发表意见称,本案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特别是在法庭询问及电话询问中,本院曾尝试调解尽力促使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但因双方之间争议较大而最终未果。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虽有一定依据但依据不足,即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申请再审理由成立,故对其提出的再审申请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合本案情况,再审申请人李**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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