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程**与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程**与被告朱**(以下均称姓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朱**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称,其实际居住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北京市海淀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北京**民法院审理。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从程**与朱**所签合同的内容看,该合同实为租赁合同。现有证据表明,朱**不在本院辖区内居住,其与程**签订租赁合同涉及的租赁物是机动车,现无法确定该车的使用地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北京**民法院审理,朱**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

本院认为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朱**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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