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北京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升天信公司)申请撤销北**委员会(2014)京仲裁字第0787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侯*担任审判长,法官江*、郑**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3月12日召集各方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日**公司申请称: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范围,应予撤销。一、仲裁裁决第一项裁决日**公司向中国联合**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分公司)提供电话号码实际使用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应予撤销。代理协议约定,甲方须为所代理范围内的客户建立详细的档案资料,并将其资料变动情况及时书面告知乙方,并未明示日**公司应向联**分公司提供客户详细档案资料。且代理协议亦未约定日**公司向联**分公司提供电话号码实际使用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及客户合同。因此,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范围,应予撤销。二、仲裁裁决第二项裁决日**公司向联**分公司赔偿固话产品话费损失,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应予撤销。代理协议并未禁止超范围开展电信业务,亦未约定超范围开展电信业务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未约定损失具体计算方法。因此,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范围,应予撤销。故请求撤销(2014)京仲裁字第0787号裁决。

答辩情况

联通北京分公司答辩称:(2014)京仲裁字第0787号裁决书未超过双方《韦伯**中心通信业务代理协议》约定的仲裁范围,不应予以撤销。1.在仲裁期间,日升天**司从未提出过联通北京分公司的仲裁请求超出代理协议,约定的仲裁范围主张。2.日升天**司对代理协议约定的仲裁范围的理解是错误的。3.仲裁委认定双方构成代理关系,根据代理协议约定,联通北京分公司委托日升天**司对联通北京分公司的客户进行管理建立详细的档案资料,日升天**司有义务将客户资料变动书面告知联通北京分公司,而客户资料的变现形式就是电话号码实际使用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及客户合同。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双方代理协议约定,因该协议引起或与该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委员会进行仲裁。而仲裁裁决第一项、第二项内容是针对双方代理协议的具体履行及违约责任作出,并未超过双方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范围,日**公司主张仲裁裁决第一项、第二项超越仲裁条款约定范围的申请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北京日**有限公司所提出的撤销北**委员会(2014)京仲裁字第0787号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北京日**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