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与人民陪审员李*、冯**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能到庭参加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称: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10月份,认识,但在一起的时间较短,彼此对对方都缺乏足够的了解。迫于家庭压力,双方于2010年11月4日在昌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12月1日,原、被告双方生有一子王**。婚后发现双方在性格、生活方面差异很大,被告经常不回家,不尽家庭责任。孩子出生以后,被告依然我行我素,没有收敛,并且经常参加赌博等活动,严重影响到家庭的正常生活!原告为了家庭的和睦,当初一忍再忍,多次和被告沟通都无济于事,现在终于忍无可忍!原告认为,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令原、被告婚生子王**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孩子成年;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未到庭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与被告王**于2010年11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12月1日生育一子王**。婚姻初期感情尚可,之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

2013年原告诉至我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我院于2013年11月20日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纽带。原告张*与被告王**在生活中时常发生矛盾,现双方感情一直未能好转。故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确实、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子王**一直随原告生活,故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王**今后的教育费及医疗费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张*与被告王**离婚;

二、婚生子王**由原告张*抚养,被告王**每月给付生活费一千元,王**今后的教育费及医疗费由原告张*与被告王**各负担一半;

三、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张*负担七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王**负担七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