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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附属小学与毕*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市**附属小学(以下简称朝**小学)因与被上诉人毕*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28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朝**小学在本案中主张的案由系物权保护纠纷,但位于北京**号学校教学楼东侧平房3间(由西向东北数第1、2、8间)(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现并非由毕*实际控制,故毕*并非物权保护纠纷中的物权侵害人。在物权保护纠纷中,涉案房屋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该房屋所有权亦未经有权机构依法确认。同时,在案外人北京市**第三小学(以下简称西坝河三小)与案外人北京**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永和公司)就涉案房屋签订了合作协议书的情况下,朝**小学以物权保护纠纷为案由主张权利,法律关系主张不当。综上,本案中应对朝**小学的起诉予以驳回。据此,原审法院于2015年3月12日裁定如下:驳回北京市**附属小学的起诉。裁定后,朝**小学不服,上诉至本院,要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进行审理。毕*同意原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据(2008)朝民初字第08290号民事判决书载明,西坝河三小与大*和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房屋建成后,产权归西坝河三小所有,大*和公司在八年内有偿使用。同时认定“刘*与毕*签订的2003年6月29日的承租协议,在2008年12月30日的时间段之前应认定有效。2008年12月30日之后,该份承租协议属于效力待定。”鉴于西坝河三小与大*和公司之间所签合作协议及毕*与刘*之间所签承租协议的后续履行情况目前均不明确,涉案房屋亦未取得所有权证书,朝阳师范小学现以物权保护纠纷为由直接主张毕*予以腾退,属法律关系主张不当,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其起诉,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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