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北京集香坊粥铺因与被申请人郭**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2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北京集香坊粥铺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北京集香坊粥铺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北京集香坊粥铺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