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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北京市**监督管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因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行初字第115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上诉人周**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妨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周**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周**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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