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与被告北京**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姜*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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